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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银行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操作事项的公告

尊敬的衡水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行现就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操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贷款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贷款:

  (一)2023年8月31日(含)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2023年8月31日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衡水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

  上述贷款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逾期状态,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二、调整规则

  (一)按照《通知》要求,调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6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衡水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

  3.2022年5月17日(含当日)至2023年2月28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衡水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

  4.2023年3月1日(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衡水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50BP。

  5.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需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二)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贷款,或2022年5月16日(含当日)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2022年5月17日(含当日)至2023年2月28日(含当日)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或2023年3月1日(含当日)后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50BP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三、调整方式

  根据《通知》要求,本次调整可采取变更合同利率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两种方式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一致。本着让客户更方便、操作更简洁、服务更高效的原则,我行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调整。

  (一)主动批量调整

  对于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我行将于2023年10月20日主动按上述调整范围及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无需客户单独提出申请。批量调整后即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如有特殊需求的可联系原贷款服务行。

  (二)客户主动申请

  对于以下情形,需由客户向经办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经办行提出申请,2023年10月22日审核通过的,我行将于2023年10月25日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1.“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

  2. 逾期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房贷。

  3. 当前执行固定利率的存量房贷。

  4. 其他未调整但符合利率调整条件的存量房贷。

  (三)2023年10月22日后,对于前期未调整但符合利率调整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客户仍可向我行提出利率调整申请,我行将对审批通过的业务进行利率调整。

  四、申请渠道

  自2023年9月25日起,对于不在我行主动批量调整范围的贷款,客户可向原贷款经办行提交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申请。“二套转首套”业务申请需客户提供首套住房贷款证明等材料,相关材料清单详情咨询原贷款经办行。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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