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衡水银行借记卡是衡水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发行的,直接加入中国银联组织的银行借记卡。借记卡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二条  借记卡按卡片介质分为磁条卡、磁条IC复合卡、IC卡。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申请借记卡,无须提供担保。

  第三条  个人申领借记卡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营业网点填写申请表,领卡时须当场输入密码。银行卡帐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第四条  持卡人可凭借记卡和密码在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单位消费。

  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非实名、不验密、不挂失、不计息,在消费时不需要提供密码,仅用于持卡人小额脱机消费,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执行监管机构相关规定1000元(含)。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可以撤销。电子现金账户退货资金退入主账户。

  持卡人可现金或通过IC卡主账户向IC卡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资金,可在营业网点、ATM等渠道办理。圈存交易不可以撤销。

  第五条  借记卡账户默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磁条借记卡为长期有效卡,磁条IC复合卡、IC卡有效期为十年。借记卡起存金额1元,帐户余额不得低于1元,如卡片到期、毁损丢失、磁条消磁或IC卡芯片不可读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手续费收取标准以营业网点公示为准

  IC卡到期或损坏需要换卡时,如果IC卡芯片未损坏,客户交回卡片换领新卡,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转入主账户;如果IC卡芯片已损坏,客户交回卡片换领新卡,其原卡片电子现金账户资金30天后转入主账户中,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电子现金账户暂不能使用。

  IC卡销户需通过圈提或预圈提交易将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转入主账户,再办理主账户结清销户。

  第六条  借记卡只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出借、抵押给他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密码,否则因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七条  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如有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办理正式挂失或口头挂失手续。

  正式挂失为书面挂失,持卡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卡号、户名、证件号码、余额、住址、开卡日期等信息,到我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持卡人本人提出书面挂失并申请补发新卡的,银行在严格核实持卡人身份后可立即办理补发新卡业务。代理人申请书面挂失的,需挂失7天后由持卡人本人到挂失网点办理补发新卡手续。

  持卡人也可在营业网点或通过电话、函电等渠道办理口头挂失,挂失时需提供卡号、户名、证件号码、余额、住址、开卡日期等信息供本行验证。口头挂失5天内,须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将自动失效

      持卡人遗忘卡密码,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向本行任一网点书面申请密码挂失,密码挂失后可立即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借记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IC卡卡片过期后,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IC卡可以在柜面使用卡内资金,不允许代办;对签约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的IC借记卡在卡片过期后或者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不可读等原因换领新卡期间在上述渠道可以使用卡内资金。  

  第九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本行营业网点或通过自动柜员机办理转帐业务。自动柜员机每日每卡转帐金额上限为50000元(含)缴纳公共事业费及同一持卡人帐户之间转帐的除外。

  第十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本行营业网点提取现金。持卡人也可凭卡和密码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单笔取款上限为3000元人民币,每卡每日取款累计金额上限不超过20000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自动柜员机吞卡的,可在吞卡后规定时限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吞卡凭条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人的材料到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办理领卡手续。被吞卡片我行保管时限为本行卡7天,他行卡3天(从吞卡次日算起),逾期未领的,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发卡行按照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向持卡人收取服务费用。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行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随时终止使用借记卡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手续,并将卡片退回发卡银行。持卡人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本行有权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

  第十四条  发卡行应向持卡人提供查询、对账、挂失、咨询、投诉等服务。对有异议的帐务内容须在该笔交易的银行记帐之日起30天内提出查询和更正要求,发卡行将于30天内给予答复。如持卡人在该笔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起30天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持卡人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等资料变更,应及时到本行办理变更手续。因持卡人未能及时向本行提供正确资料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本行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保密。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或卡收费项目和标准发生调整,本行将在营业网点、网站发布公告起30日生效。公告期内持卡人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持卡人因对章程修改或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调整有异议的,可向本行提出销卡申请,本行将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内,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章程的修改或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调整。

  第十七条  本行与持卡人之间发生的有关业务争议均按照本章程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本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的修改,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本行持卡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衡水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O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章程执行之日起原章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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