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银联手惩戒买卖银行卡个人
近日,公安机关侦破“3.26”特大贩卖银行卡和企业对公账户案,并认定602名个人出租、出借、购买银行卡或企业对公账户,为有效遏制买卖银行卡、账户的行为,强化源头治理,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人民银行、公安部决定依法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
惩戒一:人民银行已将上述602名个人的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通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发布至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
惩戒二:银行和支付机构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602名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惩戒开始日期、结束日期通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发布。惩戒期满,上述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
个人对惩戒措施提出异议的,认为提供的信息有误,不认同公安机关认定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个人认定涉案事实的公安机关名称,个人客户向认定涉案事实的公安机关进行申诉。公安机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买卖账户相关信息上报和移送机制的通知》(银办发【2017】109号)对申诉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