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银行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尊敬的衡水银行客户:
按照财政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及下属支行正式改纳增值税,我行正在开展单位客户纳税信息采集工作。请即日起前往营业网点办理以下手续,以便我行向贵单位提供开具增值税发票服务。
一、增值税开票信息完善
(一)为避免因开票信息错误或不完善造成发票作废或不能抵扣等现象,请贵单位在各营业网点领取或官网下载《衡水银行客户信息采集表》,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个人客户需本人签字)后送回领取网点。
(二)其他说明事项
1.若贵单位的增值税开票信息发生变更,需重新填写《衡水银行客户信息采集表》,并及时到我行各营业网点办理开票信息变更。
2.若贵单位拟于我行办理新开户手续,请在办理开户手续同时,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办理增值税开票信息录入手续。
3.若因贵单位未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文件等情况导致发票开具延误影响税额抵扣、入账或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象,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发票领取
贵单位在我行完善增值税开票信息后,在发生“营改增”相关政策明确可以开票的业务并实际扣款后,可向我行申请领取发票。具体流程如下:
(一)贵单位向发生业务营业网点提出开票申请,填写《衡水银行发票开具申请表》。
(二)各支行执行内部审批流程。
(三)我行提供“逐笔”和“按固定期间”两种开票方式,由贵单位自由选择。
(四)贵单位发票领取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向发生业务的营业网点申请领取发票。
(五)请贵公司在领取发票后按照要求在各网点办理签收手续。
三、其他事项说明
(一)如贵公司对票面信息有特殊要求,请在《衡水银行发票开具申请表》中注明;拿到发票后请现场核对发票是否符合要求,如有疑问请当场拒收。
(二)如取得发票后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认证、抵扣,请贵单位在发票开具当月将取得联次退回我行各营业网点。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请贵公司于开票日起360天之内认证、抵扣。
(四)如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我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业务流程和相关要求。
(五)对于公告事项及营改增相关其他事项,如需帮助,请咨询我行各营业网点。
感谢广大客户长期以来对我行的信任和支持,我行将始终秉承“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经营理念,籍本次税制改革之契机,以崭新的面貌,饱满的热情,为客户提供尽善尽美的服务。
附件:1.衡水银行发票开具申请表.doc




冀公网安备 13110202001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