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衡水乐鲜生超市有限公司 用信500万元重大关联交易的报告(2025-10)
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六条规定,现将衡水乐鲜生超市有限公司用信500万元重大关联交易报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经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衡水银行)第四届董事会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衡水乐鲜生超市有限公司用信500万元重大关联交易的提案》。本次办理衡水乐鲜生超市有限公司用信500万元,于2025年12月19日在衡水银行冀州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利率 4.0%,期限12个月,借款合同号:5192512F1218262。
二、交易对手情况
衡水乐鲜生超市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销售食品、保健食品、食用农产品、生活日用品、五金产品、工艺美术品、卷烟、办公用品、文化用品、玩具等。法定代表人:徐华,注册地址:衡水市滨湖新区东湖大道以东横一路以南,注册资本:709万元。
关联关系:衡水乐鲜生超市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侯荣芳,侯荣芳为衡水银行董事。综上认定衡水乐鲜生超市有限公司为衡水银行关联方。
三、定价政策
此次衡水乐鲜生超市有限公司贷款利率按照我行普惠金融部2025年5月22日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普惠贷款产品利率定价标准的通知》定价,不优于我行其他非关联方同类业务定价执行标准。
四、交易金额及比例
至2025年11月末,衡水乐鲜生超市有限公司在本行用信950万元,占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0.17%,衡水乐鲜生超市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合计授信额28350万元,占上季度末资本净额的5.10%,
本次衡水乐鲜生超市有限公司办理用信500万元为收回再贷。
五、经衡水银行第四届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委员会3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衡水乐鲜生超市有限公司用信500万元重大关联交易的提案》。
经衡水银行第四届董事会3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衡水乐鲜生超市有限公司用信500万元重大关联交易的提案》。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关于衡水乐鲜生超市有限公司用信500万元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衡水银行正常资产类业务,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该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符合《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该交易已经通过衡水银行内部相关审批流程审议并获准。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衡水乐鲜生超市有限公司用信500万元重大关联交易的提案”。
衡水银行
2025年12月25日




冀公网安备 13110202001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