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银行关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批量转换的公告
尊敬的衡水银行客户:
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的要求,我行将于2020年8月14日起对符合转换条件的存量浮动利率个人贷款批量转换为LPR定价,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转换范围
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个人贷款(本公告所称个人贷款包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质押贷款、个人房地产抵押贷款、个人扶贫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贷款可不转换:
(一)剩余贷款期限不足一个重定价周期的贷款,即原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早于下一次重定价日的贷款。
(二)固定利率贷款。
- 转换原则
- 定价基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相应期限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为浮动利率定价方式,其他可转换的个人贷款转换为固定利率定价方式。
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贷款期限确定,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内的,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二)加点数值及利率水平。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个人贷款,加点数值等同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利率水平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三)重定价周期。定价基准转换的同时可重新确定重定价周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重新确定的重定价周期为一年。
三、批量转换时间
我行将于2020年8月14日起进行统一批量转换,原则上至2020年8月25日结束。
四、温馨提示
批量转换完成后,如您希望保持原合同的定价方式,您可在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通过与原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联系进行转回。
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衡水银行的大力支持!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原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