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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银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小讲堂

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什么?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为确保付出劳动的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行政法规。该法规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于2020年1月7日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都有哪些?

答:所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在保障其工资支付权益时均适用本《条例》。同时,在建设工程领域务工的全体劳动者均适用本《条例》。《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政府的属地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要求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应由哪方承担清偿责任?

答:《条例》明确规定了对于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承担,以保障农民工工资,具体如下:

【违法派遣】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的——用工单位承担

【违法经营】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用人单位承担

【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出资人承担

【注销登记】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申请注销前的用人单位及主要出资人承担

【分包单位】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

【项目转包】工程建设项目转包的——施工总承包前单位承担

【违法分包】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

【违法承揽】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的——用工单位承但

四、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形式有哪些?

答:只能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五、分包单位必须要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吗?分包单位应当如何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

答: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