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币银行单位结算账户转久悬户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五十六条“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的规定,衡水银行将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对在本银行开立的一年以上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账户”)开展清理工作。
现进行登报公告,请开户单位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行办理销户手续或确认不转入久悬户,逾期将视同自愿销户,账户中未划转款项将按规定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账户明细见《衡水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拟转久悬处理明细表》(附件一)。
如有疑问详询账户开户网点,联系方式见《衡水银行营业网点机构名录》(附件二),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特此公告!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5 月 25日